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院工作人员国内差旅费管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需要,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字〔2014〕10号)的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含市辖区,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条 各分院、部门应严格执行公务差旅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教职工出差前需填写《金沙威尼斯欢乐娱人城出差审批单》(详见附表1),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审批按经费来源渠道和出差人员的隶属关系确定,即由安排经费的分院、部门负责人审批。有关具体情况明确如下:
1.学院领导出差由学院办公室主任代为审批;
2.分院、部门主要负责人日常公务出差由分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日常公务出差由分院、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
3.由人事、教学等部门安排的进修、学习、访学等出差由人事、教学等部门负责人审批;
4.学科、科研、教学等项目经费安排的出差参照各自经费列支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的管理
(一)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参照《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标准,具体标准见下表:
级 别 |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
飞机 |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
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一等舱 |
头等舱 |
凭据报销 |
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其他人员(包括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
三等舱 |
经济舱 |
凭据报销 |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出差路途较远或乘车时间较长的,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外出进修、学习和学生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四)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五)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五条 住宿费的管理
(一)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二)工作人员到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工作人员在省内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2)。
(三)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正处及以上人员可一人住一间,住单间或标准间。其他人员应两人住一个标准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的,其单数人员可一人住一个标准间。
(四)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六条 伙食补助费的管理
(一)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偿费用。
(二)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如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伙食费。
(三)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餐饮发票在财政部公布的浙江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无餐饮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四)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每天的伙食补助费,省外按30元,省内按15元补助。省财政厅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五)出差人员在途期间,连续乘坐火车超过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50元伙食补助费。
(六)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出差的伙食补助,按教职工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第七条 公杂费的管理
(一)公杂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和打印、复印、传真、寄送等费用。
(二)工作人员出差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省外出差,按每人每天8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省内出差,凭市内交通等公杂费发票在每人每天60元限额内据实报销;无公杂费发票的,按每人每天30元补助标准,包干使用。
(三)工作人员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进修、学习、挂职锻炼或支援工作等,在外地工作期间,不享受公杂费补助,其往返途中享受公杂费补助。省财政厅和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得重复领取。
(四)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的,应由出差人员自行支付交通费用。
(五)在读研究生(不含在职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出差的公杂费,按教职工标准的三分之一执行。
第八条 报销管理
(一)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二)城市间交通费在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内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乘坐交通工具的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规定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伙食补助费按规定的出差目的地标准报销,在途期间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标准报销。
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凭住宿费发票和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凭住宿费发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出差人员当天来回的,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报销伙食补助费,减半报销公杂费。
(三)出差人员差旅活动结束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餐饮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出差相关费用按公务卡使用规定结算。
(四)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由出差人员个人自理。
第九条 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参加会议、培训,应当事先咨询、了解经费开支情况,对要求分摊费用的,应拒绝参加。举办单位统一开支费用的,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报销,报销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
第十条 农民和城市无固定收入者参加以学校名义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会议期间按每人每天100元计发误工补助,因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由学校比照工作人员办理报销。
第十一条 汽车驾驶员出车补助:
(一)汽车驾驶员出差补助标准与工作人员相同。
(二)汽车驾驶员的其他各种补贴每月人均不超过300元,具体办法由学校人事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长期派驻外地工作人员离开派驻地出差的执行本办法,在派驻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出差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的人员不能享受出差有关补助:
(一)已享受会议、培训伙食者;
(二)调干待分配工作者;
(三)在常驻地参加各种临时办公室、指挥部、领导小组等机构工作者;
(四)已享受讲课补贴、野外津贴、下海津贴和其他作业津贴者。
第十四条 教职工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果绕道单程车、船费少于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支报,不发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五条 监察、财务、审计部门对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差旅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单位无差旅审批制度或差旅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违规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资金的,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