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做好仪器设备及家具的报废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资产〔2010〕1号)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基本原则
仪器设备及家具(以下简称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报废工作必须坚持“修旧利废”的原则,贯彻“物尽其用、勤俭办学”的方针。
二、设备报废的标准
设备报废标准参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以及学院制定的管理办法。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
1.已超过使用年限,不能达到最低使用要求,且无法修复的;
2.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缺少主要部件,无法再配,无法使用的;
4.机型已淘汰,性能低劣且不能降级使用的;
5.技术严重落后,耗能过高,效率甚低,经济效益很差的;
6.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过关,质量极差又无法改装利用的;
7.严重污染环境或不能安全运转,可能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的;
8.修理费占设备价值50%以上,无修理价值的;
9.上级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属于必须淘汰或不能再用的。
三、设备报废的申请和审批
1.符合报废条件的设备必须帐物相符,设备标签完整。使用单位在核实仪器设备的统一编号、名称、出厂编号、价值等相关信息后,联系后勤管理部办理相关事宜。
2.单价1万元以下的设备(计算机需单独汇总,不与其它设备混合申报),由分院、部门(单位)组织本单位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小组作技术鉴定,并经单位领导签字盖章同意。教务部、后勤管理部分别负责审核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的院内审核手续。
3.单价1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教务部、后勤管理部分别负责组织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小组,对教学科研、行政办公报废设备作技术鉴定。鉴定结果由后勤管理部归口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其中,单价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还需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4.院内报废审批手续完成后,由学院行文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核准。
5.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处置手续后,由后勤管理部、教务部、财务部办理账务和财务的核销手续。
四、报废设备的回收处理
1.经批准报废的设备由后勤管理部负责统一回收,各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自行处理,不得擅自拆卸设备零部件。
2.后勤管理部负责办理报废设备的回收管理工作,仪器设备报废申请单位应按要求交回报废设备。
3.后勤管理部负责做好记录。
4.回收的设备进入学院废品仓库存放,由后勤管理部上交上级相关职能部门统一处理。
五、附则
1.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本管理办法由后勤管理部负责解释。